a、廣州增大截面法。適用于埋深相對較淺的獨立基礎(chǔ)、條形基礎(chǔ),對筏基、箱基、樁基適用性差。
b、增加埋深法。適用于緊鄰下臥層為良好持力土層的情況,同時持力層更好在地下水λ線以上。
c、廣州改變基礎(chǔ)類型法。如由獨立基礎(chǔ)改為條基;由條基改為筏基、樁基;由磚條基改為混凝土條基等。
d、廣州壓力注漿法。適用于處理承載力不均勻的地基土,漿液采用水泥漿或水泥-水玻璃混合液,但一般不能用于有濕陷性的土層。
e、廣州靜壓樁法。適用性廣,將荷載向深層土體傳遞,但壓樁力應(yīng)小于上部結(jié)構(gòu)自重的80%。
f、樹根樁法。適用性廣,既加固了地基土,又將上部荷載向深層土體傳遞。但易塌孔的土層(如淤泥質(zhì)土)慎用。